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0991.2007.09.020

《物权法》对业主权利的确认

引用
@@ 《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权利划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物权法》第70条).因其前提是"建筑物内",因此这里的专有权从房屋面积角度表述系指业主对所购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所有权,这部分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与其他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由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分隔开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空间.而共有权系指业主对位于本幢内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共同所有权,包括电梯井、机房、楼梯间、管道井、垃圾道、公共过道、设备层等.而共同管理权也仅限于单幢业主对上述共有权所涵盖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是业主对单幢建筑的自治管理权.

物权法、业主、自治管理权、建筑物内、区分所有权、共有权、专有权、套内建筑面积、共同所有权、专有部分、共有共用、共用部分、公共过道、分摊面积、房屋面积、天花板、楼梯间、垃圾道、经营性、管道井

TP3;TV2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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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

1671-0991

11-4669/TU

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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