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0991.2007.06.019

住宅小区共有设施造成的损害责任分析

引用
@@ 案例 深圳某花园住宅小区业主,1991年购买了位于18栋301室住宅,1993年12月24日入伙,住宅一楼是小区变压器室.2003年12月24日,该房业主单方委托深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其住宅室内电磁波辐射进行监测,测出室内电磁波辐射和电磁强度超过国家标准,该业主以此对其家人造成损害为由,于2004年4月19日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二审以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为由判物业管理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部分损失.

住宅小区、设施、损害、电磁波辐射、物业管理、业主、住宅室内、停止侵害、深圳市、监测站、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电磁强度、变压器、损失、赔偿、纠纷、家人、花园、购买

X14;TU5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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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

1671-0991

11-4669/TU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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