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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991.2006.03.022

从"丽江花园案"看风险防范

引用
@@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丽江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状告业主欠缴管理费案经法院一审判定物业管理公司败诉.法院认为,虽然2004年12月10日物业管理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费在2.0-3.5元/平方米的范围内,由原告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但事实上,2004年9月15日,广州市政府已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广州市物价局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上述法规,2005年1月1日以后,广州地区不再通过政府许可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而变更为在政府确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当事人自行商定.因此,2004年12月10日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2.0-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已因政府不再实行行政许可而失去履行的基础,无法付诸履行,故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丽江、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费、政府许可、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原告、行政许可、物价、实施细则、履行、国土资源、广州地区、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管理办法、法院

TU9;TU-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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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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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69/TU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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