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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991.2006.03.019

香港物业管理公司追讨欠费力度大

引用
@@ 在香港,一般大厦公契赋予了物业管理公司法定权力,追讨业主欠交的物业管理费. 根据大厦公契,如业主欠管理费超过30日,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向欠管理费的业主提出民事诉讼追讨所欠管理费、利息、手续费及一切法律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可委托律师将该物业业主欠费的记录向土地注册署登记,使该物业的记录有"瘕疵"(即俗语所谓"钉契").欠费业主必须先缴所欠管理费、利息及法律费用后才可将物业"瘕疵"清除,以便出售物业.同时律师于物业正式成交前必通过书面查询物业管理公司,该物业是否有欠交管理费或其它费用,因此欠交管理费的业主是不可能将欠费转嫁给买家,即新业主.此做法在亚洲金融风暴前是非常有效的追讨欠费方法,因为当时楼价急升,业主售楼的叫价每日均不同,今日的售价可能会较昨天的高出数万元,以致业主不会有欠费情况出现,更不会让管理公司对其物业进行"钉契".

香港、物业管理、管理费、业主、欠费、其它费用、土地注册、民事诉讼、律师、利息、金融风暴、记录、法律、法定权力、大厦、手续费、面查询、亚洲、俗语、售价

F84;F83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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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

1671-0991

11-4669/TU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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