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0991.2006.03.016

业主组织缺位与重建--关于物业服务收费难的法律思考

引用
@@ 业主维权难的问题仍在继续,如影随形的是物业服务公司收费难的问题.面对后一问题,论者当然可以归咎于物业管理公司一方收费标准过高,服务质量与收费之间质价不符;也可以归咎于业主一方履约不及时,法律意识不浓.本文认为,业主组织(即业主大会或其业主委员会)缺位是不容忽视的原因,甚至可能是根本原因之一.基本理由是,由于业主组织缺位,不能有效地整合业主的意思,即使物业管理公司完全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也会有部分业主因物业服务方案与其意愿不符而拒交管理费.

业主组织、组织缺位、重建、物业服务合同、收费难、物业管理、问题、业主委员会、业主维权、业主大会、服务质量、法律意识、标准过高、管理费、整合、履行、方案

F29;D6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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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

1671-0991

11-4669/TU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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