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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991.2006.01.016

从丽江花园案想到的

引用
@@ [案例简述]:广州丽江花园原收费标准为2.00~3.50元/平方米·月.《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后,广州市丽江花园的部分业主要求管理方按政府公布的指导价(1.45~1.96元/平方米·月)收取管理费,并同意按指导价的最高一级标准(1.96元/平方米·月)支付管理费.但未获管理方同意.于是部分业主便从2005年1月起拒交管理费,而且由于管理费与水费是捆绑收取,因此业主在拒交管理费的同时也拖欠了管理方预交的水费.为此,管理公司将欠费业主告上法庭,但结果法院判丽江花园管理公司因未执行新颁布的法规而败诉.

丽江、管理费、业主、指导价、花园、广州市、物业服务、水费、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实施细则、执行、支付、政府、欠费、捆绑、法院、法庭、法规、颁布

TU9;TU-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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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

1671-0991

11-4669/TU

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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