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991.2005.11.022
谁来维护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条例对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相对较详细,但该条例没有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违约,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如何进行承担进行规范.
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确立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协调好单个业主利益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关系;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保证双方能够平等协商,公开、公平地确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事项.但忽略了对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下面我们以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维护、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代表大会、企业合法权益、指导思想、业主利益、财产权利、平等协商、民事主体、经济损失、管理活动、关系、共同利益、服务、义务、协调、问题、违约
K27;K26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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