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0991.2005.11.016
提前界定”物权”化解争利后患
@@ 近日,一小区业委会主任反映,因小区某些业主对小区创收的使用与分配有意见,架空了业委会主任,使其无法履行职责.原来,该小区业委会成立主要是为了给业主争取公共部位的权益,主任为此往来有关部门数百次,终于争取到因开发商遗留问题卖掉的一部分公共部位,还有一部分公共部位权属虽然有关部门已明确属部分业主共有,但购买者已获得了产权证书,并对该公共部位占用已久,一时难以收回.而有争议的公共部位的业主在未收回之前没有收益,其它单元的业主则有收益,没有收益的部分业主要求业委会用其它单元的创收作为打官司的费用,以便收回有争议的公共部位.业委会主任认为此举不可行,建议他们自己筹资打官司.结果,该部分业主不依,开始采取赶主任下台的措施,导致业委会分裂.
界定、物权、公共部位、业委会、业主、小区、收益、打官司、争议、遗留问题、履行职责、单元、创收、部门、开发商、购买者、属部、证书、使用、权属
D92;TV1
200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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