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08湖北省部分地区居民自杀死亡分析
目的 为了更好地了解湖北省居民心理健康的基本情况,以及自杀引起的死亡情况,分析2006-2008年居民自杀死亡的特点.方法 分别抽取湖北省六个地区居民伤害死因资料,以2006-2008年伤害死因别死亡率、居民自杀年龄组死亡率、居民自杀城乡死亡率等指标进行描述性分析.标化人口使用2000年全国普查人口年龄构成.死亡原因按ICD-10确定根本死因.结果 湖北省部分地区2006-2008年,自杀所占伤害死因别死亡率分别为41.32%、42.49%、43.60%.在居民自杀年龄组总死亡率中,从70岁开始自杀死亡率上升明显,分别是,2006年为256.30/10万,2007年为347.20/10万,2008年为355.13/10万.在抽样地区居民自杀城乡死亡率中,2006年城市自杀死亡率为5.13/10万,农村自杀死亡率为30.41/10万,2007年城市自杀死亡率为4.77/10万,农村自杀死亡率为32.79/10万,2008年城市自杀死亡率为3.66/10万,农村自杀死亡率为33.83/10万,农村明显高于城市.结论 2006-2008年湖北省部分地区中,自杀所占伤害死因均排在第一位.在居民自杀年龄组总死亡率中,70岁以上年龄组自杀所占的死亡比例是较高的.在居民自杀城乡死亡率中农村明显高于城市.
心理健康、自杀死亡率、年龄组死亡率、城乡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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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4;R1
2016-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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