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4663.2008.05.015

婚前医学检查是公民的义务

引用
婚前医学检查属于公共卫生的一部分,其公共利益性质要求国家、公民都要承担起婚前医学检查义务.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公民婚前必须婚检的规定,实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从当前实行的情况看,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开展没有产生积极影响.婚前医学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是无限度的.在涉及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时.公民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个人意愿服从公共利益,自觉实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人身自由权利、义务

25

R169.1(个人卫生)

浙江省卫生厅课题研究项目

2008-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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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004-4663

51-1201/R

25

200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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