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663.2003.01.002
WTO规则与国有医院"两权分离、国有民营"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医院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这种办医方式使国有医院无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为此,面对我国入世形势下医疗服务业的逐步开放,笔者就国有医院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治理结构变革为主要内容的"两权分离、国有民营"这一概念."两权分离"即指医院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最终变革的思路是国家终极所有权和医院法人所有权分离,国家只对国有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国有医院拥有法人所有权并与经营权两权合一,成为真正的法人."国有民营"是指在国家享有医院财产终极所有权,保持对国有医院控制力的前提下,在医院性质、职能、隶属关系和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国有医院通过采取民营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两权分离"是前提,"国有民营"是核心."两权分离、国有民营"改革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简而言之,就是法人财产制、法人治理结构和有限责任制.
医疗机构、产权制度、"两权分离、国有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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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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