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6131.2020.03.002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法主体适用情形的探讨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20年6月1日施行.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本文从执法角度对立法背景 和目的 、条款内容、违法主体构成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进行分析,探讨了五种情形的违法主体和适用方向,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非擅自执业的;伪造、变造、出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和不开展执业活动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证,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违法主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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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2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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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1007-6131

11-380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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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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