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131.2017.03.007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基本要求商榷
目的 厘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的基本要求,并阐明违反基本要求时的处理对策.方法 对照2006年制定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四项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通过背景分析和体系解释等方法,研究2012年发布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三项行业标准的具体应用.结果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检测应分别遵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之5.3、5.4,5.2和6的要求,卫生学评价不是强制性的.结论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清洗、消毒、检测的,一般应分别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处理;未进行评价的,不得强制开展.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法定义务、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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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6.4(环境卫生、环境医学)
2017-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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