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6131.2016.06.017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申请未出具原执业机构意见行政许可审批的思考

引用
介绍深圳市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中一名医师提出变更执业地点申请时,其所提交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的"原执业机构意见"一栏,未见该医师所在深圳某医院填写的意见和加盖公章;由于《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需要出具原执业机构意见,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窗口依法受理该申请,结合听证方式,作出给予行政许可决定.因此作者建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修订《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以适应新时期基层工作的需求.

卫生行政许可、医师执业注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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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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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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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1007-6131

11-380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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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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