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131.2013.06.019
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罚则中“逾期不改正”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解决对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距今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在这两年多的执法实践中,《细则》为监督员的实际执法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一些对法条理解和运用上的分歧也得以凸显,其中,对《细则》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都涉及到的“逾期不改正”行为的理解就不甚统一.这种争议主要集中在2方面:(1)逾期不改正的内容;(2)追究逾期不改正之责的时限.因上述模糊之处直接会涉及到法律适用以及执法程序,作者在文中予以剖析探讨并在执法层面上提出处理建议.
逾期不改正、法律适用、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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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6.4(环境卫生、环境医学)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79-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