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提高卫生标准化水平,适应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是指:(一)根据职责,组织制(修)订地方卫生标准;(二)对卫生部制定、发布的卫生标准,组织学习、宣传、培训以及贯彻落实;(三)督导承担卫生部卫生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按照要求拟订和上报卫生标准草案;(四)对卫生标准草案组织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五)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实施情况的效果评价;(六)对卫生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其他地方卫生标准工作.
卫生标准、标准工作、组织研究、标准草案、卫生事业发展、卫生部、组织学习、修改意见、效果评价、实施情况、规范、标准化、总则、职责、宣传、讨论、培训、发布、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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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TH1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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