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77-6131.2009.02.022
对一例违法开展中止妊娠术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探讨
作者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中止妊娠术行为的调查取证,违法事实、违法所得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医疗机构开展中止妊娠术既属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也属于诊疗科目范畴,但其执法主体应为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母婴保健法>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该卫生站进行处罚.同时,对违法所得的计算需要完善,对中止妊娠术是否属超范围经营存在争议.
中止妊娠术、非法行医、违法所得、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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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69.42(个人卫生)
2009-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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