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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77-6131.2006.05.020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

引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是众多非法行医行为中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也不断加大执法和处罚的力度.但是由于有多部卫生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做出了规范和制约,因此在具体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统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结合执法实践,目前规范此行为的法律法规适用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另一种是同时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者通过对这三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立法精神的分析,结合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时效、等级的比较,根据行政法学中有关解决法条竞合的理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和说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了总结.

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法律适用、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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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7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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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1007-6131

11-380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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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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