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77-6131.2004.04.016
一起经二审终结的非法行医案例分析
@@ 1案情简介
1.1经过
2003年5月,海门市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本市李某在自己家中非法行医,经受理核实后予以立案.经进一步查实,李某自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自己的家中从事诊疗活动,尤其是在非典期间为发热病人诊疗,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调查取证以后经合议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取缔;(2)没收从事非法行医所用的器械;(3)罚款人民币8 000元整.并于2003年5月18号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非法行医、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管理条例、卫生监督所、证书、诊疗、邮寄送达、乡村医生、群众举报、非典期间、发热病人、调查取证、处罚决定、许可证、危害性、人民币、海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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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6(行政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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