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77-6131.2004.01.016
一起诉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不当自动撤诉案评析
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线缆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诉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罚不当,请求法院撤消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卫生行政答辩状依事依理依法答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驳有力,使人信服,令人认同,原告自动撤诉.对此这案的分析讨论,有益于推动<职业病防治法>的深入贯彻执行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实践.
诉卫生行政处罚不当、答辩有理有力、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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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6(行政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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