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77-6131.2001.06.020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应移交刑事案件的界定及不移交的处理

引用
@@ 近年来,各地生产、销售的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着人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可能由于对本应作刑事案件处理而未移交的案件,仅作行政处罚了事,甚至不处罚,打击不力;以及行为者认定违法犯罪所付出的代价越低于诱人的利润所致.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之时,为加大打击力度,杜绝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的案件频繁发生,现对应移交作刑事案件处理的生产、销售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界定及不移交的处理论述如下,供参考.

有毒有害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不移交、刑事案件、致人死亡、严重危害、违法犯罪行为、人体健康、案件处理、市场经济秩序、假冒伪劣商品、加大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食源性疾患、严厉打击、行政处罚、销售、卫生标准、伪劣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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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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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1007-6131

11-380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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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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