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77-6131.2001.06.014
证据确凿充分是行政处罚的关键
@@ 1案情介绍
2001年3月5日,某市2名公共卫生监督人员对某美容护肤中心进行了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1)在岗从业人员王×无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2)为顾客服务时未穿工作服、未戴口罩;(3)无消毒及保洁设施.笔录由王×阅后签名,当场送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也由王×签收.承办人员据此立案进行调查,并拟给予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卷内仅有3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认定了上述3项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二项第三目、第四项第三目的规定给予该中心(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该美容护肤中心已自动履行.
证据材料、卫生行政处罚、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人员、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美容护肤、公共场所、中心、卫生知识培训、卫生监督检查、调查、违法事实、顾客服务、二十三条、从业人员、案件、意见书、健康证、合格证
8
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65-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