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77-6131.2001.05.021
对一起食品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思考
@@ 1案情简介
2000年3月14日,荆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巡回监督时,发现该公司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正在工作的20名从业人员均无健康证明,并对这一违法事实制作了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同时书面通知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限3月17日前到市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5月12日监督员再次对该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违法事实仍未得到改正,又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市卫生局认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拟给予其责令改正和罚款25 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按<行政处罚法>要求,于5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反应,市卫生局于6月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
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听证、卫生局、违法事实、食堂、卫生监督笔录、从业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员、行政处罚法、卫生许可证、卫生防疫站、制作、责令改正、送达、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公司职工、公司行为、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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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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