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77-6131.2001.05.014
一起职业中毒引起卫生行政复议案的思考
@@ 2000年7月7日,萧山市某企业发生了一起职业性苯中毒事故,萧山市卫生局依法对肇事企业作出了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杭州市卫生局提起行政复议.杭州市卫生局依法作出了维持萧山市卫生局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因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起诉讼,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而结案.本文结合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对当前职业卫生违法案件查处中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为职业卫生立法提出建议.
职业中毒、卫生行政、行政处罚、卫生局、萧山市、职业卫生、行政复议、某企业、杭州市、中毒事故、卫生立法、违法案件、提起诉讼、复议决定、法定期限、处罚决定、职业性、申请人、结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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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预防医学、卫生学)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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