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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将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财税手段降低仓储用地的征税比例,势必会推动中国物流

城镇土地使用税、仓储设施、大宗商品、物流企业、税额标准、土地等级、中国物流、用地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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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

1671-6663

11-4812/F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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