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企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垄断行为的入罪可能性——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切入点

引用
企业为了实施违法垄断,通过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的行为能否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取决于对该罪中“违法犯罪”的解释.对此理论上存在“违法+犯罪说”“犯罪说”和“部分违法+犯罪说”三种学说.“违法+犯罪说”认为“违法犯罪”包括犯罪和普通违法行为,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说”主张“违法犯罪”只限于犯罪,未能考虑到我国犯罪成立条件的特殊性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实际;本文赞成“部分违法+犯罪说”,这也是最新司法解释的观点.按照“部分违法+犯罪说”,“违法犯罪”是指具有刑事处罚可能性的行为,不包括纯粹违法行为.由于企业违法垄断行为属于纯粹违法行为,因此企业为进行违法垄断,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相关行为不能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企业垄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违法犯罪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906360031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8-41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物价

1003-398X

11-2248/F

2020,(3)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