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垄断行为的入罪可能性——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切入点
企业为了实施违法垄断,通过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信息的行为能否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取决于对该罪中“违法犯罪”的解释.对此理论上存在“违法+犯罪说”“犯罪说”和“部分违法+犯罪说”三种学说.“违法+犯罪说”认为“违法犯罪”包括犯罪和普通违法行为,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说”主张“违法犯罪”只限于犯罪,未能考虑到我国犯罪成立条件的特殊性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实际;本文赞成“部分违法+犯罪说”,这也是最新司法解释的观点.按照“部分违法+犯罪说”,“违法犯罪”是指具有刑事处罚可能性的行为,不包括纯粹违法行为.由于企业违法垄断行为属于纯粹违法行为,因此企业为进行违法垄断,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相关行为不能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企业垄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违法犯罪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906360031
2020-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