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软件兼容信息的反垄断分析
占据基础软件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既提供基础软件又提供应用软件时,往往有动机拒绝提供基础软件的兼容信息.如果拒绝提供的兼容信息为应用软件市场竞争对手开展竞争所必不可少,具有排除相邻市场竞争之危险,并且无正当理由,就应当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借鉴欧盟经验,高度关注软件兼容信息的披露问题.
软件、兼容信息、披露、反垄断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软件产业的反垄断法实施研究"09BFX048;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云计算知识产权问题与对策研究"11&ZD179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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