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国企行为特性分析与反垄断对策
目前我国部分垄断国企同时经营垄断业务和竞争业务,利用其在垄断领域中的“合法”垄断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垄断国企上述行为产生的体制原因主要在于垄断以及依附于其的关联交易、业务交叉,同时作为国有企业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在反垄断执法层面,反对的不是这些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而是其利用垄断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因此需要协调反垄断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增强对垄断国企反垄断执法的公开透明程度,多部门联合开展针对垄断国企的反垄断专项检查和治理,加强对垄断国企兼并并购活动的反垄断审查.
国有企业、行为特性、反垄断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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