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价格听证会
@@ <价格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价格制定已经进入法制轨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就听证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如何提高价格听证工作的质量,是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公用事业价格、群众切身利益、政府指导价、主管部门、政府定价、有益尝试、听证制度、商品价格、垄断经营、价格制定、价格听证、管理部门、服务价格、法制轨道、二十三条、价格法、公益性、质量、标志
F7(贸易经济)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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