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826.2014.04.018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第58条释义
国际体育仲裁院2013年新版仲裁规则对于第58条的修订,以及以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实践表明了体育规则的适用不以当事人的选择为必要条件,具有适用的必然性与优先性;体育组织所在地国法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没有选择国家法;仲裁庭在适用其所认为可适用的法律时,应当说明理由.现有第58条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亟待完善之处,从微观而言,需要进一步精确第58条的文本含义,从宏观而言,CAS仲裁庭本身需要严谨对待裁决书法律适用部分的表述,以避免造成误读.我国在自身的体育法治建设以及仲裁规则的构建时,也应充分考虑体育规则与国家法的适用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与作用大小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的规范等问题.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第58条
50
G80-05(体育理论)
2014-09-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4-13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