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9826.2013.03.003

我国运动员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引用
在我国,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试训)合同的运动员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由择业、获取报酬、体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救济等基本劳动权利,同时,也有权享有助学金、奖学金、关怀基金、伤残互助保险等行业特殊保障待遇.目前,我国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体现出,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专项立法缺位;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层级较低;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地方立法集体缺位;职业运动员集体协商制度缺失;劳动救济渠道不畅等现状特征.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对于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立法认识不足;管理者对于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运动员自身劳动维权意识淡薄,缺少维权手段;用人单位和利益团体反对加大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力度.提出了落实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险配套立法,完善体育行业劳动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运动员劳动维权法律援助机制等对策建议.

运动员、劳动者地位、劳动权益、劳动法、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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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929SS13090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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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9826

11-2284/G8

49

201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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