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公共环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建设

引用
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两种法益:公民的私法益和社会的公共法益.环境损害的救济包括个别化救济与社会化救济两种途径.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损害救济集中于个别化渠道,在责任承担、损害阻止、损害预防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不足.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环境社会化救济的基本框架,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应当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诉权行使便利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主体范围合理、与行政诉讼法协调一致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以及“有案必移,有案必立”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环境损害、个别化救济、社会化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刑事诉讼

D616(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65

2017-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8-8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1006-6470

11-3527/D

2017,(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