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环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建设
生态环境损害侵害了两种法益:公民的私法益和社会的公共法益.环境损害的救济包括个别化救济与社会化救济两种途径.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损害救济集中于个别化渠道,在责任承担、损害阻止、损害预防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不足.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环境社会化救济的基本框架,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应当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诉权行使便利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主体范围合理、与行政诉讼法协调一致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以及“有案必移,有案必立”的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环境损害、个别化救济、社会化救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刑事诉讼
D616(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65
2017-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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