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图书馆例外条款修改建议
现行《著作权法》只为图书馆规定了一项“保存”例外,对于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馆内复印等日常服务中涉及的著作权使用行为,没有规定例外,给图书馆带来了系统性法律风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草拟的有关图书馆例外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图书馆为提供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服务,以及为读者因个人或私人目的使用而复制作品的例外条款.《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应反映上述国际最新发展动态,在著作权法例外条款中予以规定.参考文献11.
《著作权法》、图书馆、著作权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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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G25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著作权法避风港规则研究”11CFX028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4-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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