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8867.2006.02.001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条例草案所称之"公共图书馆",应改为"公益性图书馆",以便包括公共、教育和科研系统的图书馆在合理使用制度下,保证读者对馆藏文献的网上借阅需求.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偏离其立法目标,去取消图书馆馆藏作品数字化的权利.公益性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豁免条款是有其理论依据和合理性的.
公共图书馆、公益性图书馆、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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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1(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
2009-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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