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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19.05.21

借用他人名义申请宅基地的行为是否有效

引用
甲男、乙女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于A村(甲户口所在地),但乙户口仍保留在娘家B村.因B村经济发展向好,甲便筹划在B村开超市赚钱,因乙户口仍在B村,便假借乙名义向B村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登记权利人为乙.之后甲在该处宅基地建房经营超市.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现甲以超市系两人共同出资修建,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两人共同所有.

201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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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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