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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19.05.11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视角下土地出让合同的修改

引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一直存在着法律性质之争.2014年5月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协议进行初步界定后,土地出让合同属行政协议性质逐渐成为定论.目前,自然资源系统仍适用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称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土地出让;但该土地出让合同基本上是按民事合同性质进行设计,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冲突.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出让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以体现行政性和协议性兼容的特点.

201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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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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