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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法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浅析

引用
随着对外经贸的发展,跨境资金流动增加,境外个人乃至境内机构办理跨境融资的情形日益增多.笔者曾遇到一个案例:某香港人以其内地购买的房子向香港某银行贷款,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按照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是港澳台地区和境外法人的(以下统一简称境外法人),必须提交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登记机构的要求导致在境内没有分支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无法取得境内不动产的抵押权并发放抵押贷款,限制了境外融资的开展.故《操作规范》的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受到质疑.纵观国际现状,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已经突破了此项规定.笔者认为,应该放开此项规定,促进不动产登记行为的顺利开展.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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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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