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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能否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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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10年,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向某工程局工程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坐落为“北京市某区东街50号”,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11年,某公司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出让北京市某区东街50号地块.随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同意该地块拆迁定向安置房项目设计方案.2012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坐落于北京市某区东街50号拆迁定向安置房项目.随后,该地块的居住者王某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8-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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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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