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设立新公司开发利用土地的法律思考

引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规定为土地开发利用中设立新公司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新公司设立、变更条件和程序,致使土地开发利用中对新公司监管缺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公司进行串标、围标和违规转让土地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笔者拟对土地开发利用(仅指“三产用地”)中设立新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2018-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6-3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18,(2)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