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新公司开发利用土地的法律思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规定为土地开发利用中设立新公司提供了政策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新公司设立、变更条件和程序,致使土地开发利用中对新公司监管缺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公司进行串标、围标和违规转让土地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笔者拟对土地开发利用(仅指“三产用地”)中设立新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2018-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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