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协同创新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也正稳步地从理论走向实践.然而,两项制度改革如何做好改革衔接和统筹兼顾?亟须探讨研究.两项制度设计的异同从共性而言,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两者最突出的共性就是“统一”.从地、房、林、海、草等各类不动产的分散登记,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再到水流、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其背后的改革逻辑就是破除分散登记的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统一登记制度体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两项开创性立法成果均将统一登记作为基本法定原则予以固化实化.具体到统一的内涵而言,就是坚决改变原来部门分散登记、分别管理的传统格局,这是制度改革的大局和方向.
2018-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