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29.2013.03.023
也谈“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属性——与《浅析“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属性》作者商榷
"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吗?
《中国土地》2012年第10期刊登重庆市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强同志《浅析"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律属性》(以下称《浅析》)一文,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理由为:
第一,因"责令限期拆除"作出后,行政机关没有获得相应财产权利,故"责令限期拆除"不属财产罚.第二,"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行为.第三,《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此处的"处罚决定"不能理解为该条前文所指的"责令限期拆除".
拆除、法律属性、行政处罚法、处罚决定、土地管理法、责令改正、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国土资源、财产权利、重庆市、管理局、中国、行为、期刊、开县、房屋
D9 ;D92
201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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