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9729.2006.05.011
张三违法岂能罚李四--谈行政处罚中相对人的确定
@@ 案情
王某于1999年8月30日购买甲市乙村闲置土地141.88平方米后建成房屋,交款人为其子刘某,但实际上由王某占有使用该宗土地上的三间房屋.2002年12月17日,甲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群众检举材料决定立案查处刘某违法占地的事实.(此前,王某与邻居张某曾就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争议,对此,2002年10月28日,市国土资源局对王某、刘某与证人雪某作了询问笔录.)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乙村村民委员会收取临时用地款2000元,交款人为刘某、交款日期为1999年8月30日的收据,并拍取了涉案土地的现场照片两张.2002年12月20日,甲市国土资源局以刘某为被处罚人,送达了<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展开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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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F32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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