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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9729.2005.11.014

宅基地流转不宜受限制

引用
@@ 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由于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尚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转让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登上市场交易的"大雅之堂",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物权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征求意见.按三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笔者认为,物权立法不宜再对宅基地流转进行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农村经济、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土地、宅基地流转、住房、征求意见、物权立法、市场经济、市场交易、生产要素、法律制度、城镇居民、物权法、制约、体内、审稿、琵琶、农户

D92;F30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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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

1002-9729

11-1351/F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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