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0529-6005.2015.04.045

从一起加工染疫动物产品案看两高司法解释

引用
1 案例概述 2012年6月13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加工来源不明猪肉.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对案情展开核实和调查,对现场查获的112公斤猪肉经检疫判定为染疫动物产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查,当事人以家庭作坊模式从事猪肉加工工作,所加工的染疫猪肉,还未到市场上进行销售.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本所先后就查处情况、适用法律、拟处理意见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同时,根据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证明,认定了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本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没收动物产品和罚款等处罚.

猪肉加工、动物产品、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当事人、现场检查、卫生监督所、专题会议、执法人员、适用法律、市场价格、生猪产品、群众举报、家庭作坊、集体讨论、处理意见、凤阳县、滁州市、安徽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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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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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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