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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综合药房2012年退药现象分析及对策

引用
卫生部2002年《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1]。其目的是,避免假药劣药流入医院,消除用药隐患。但是在实际中处于对患者利益的考虑,医院不得不为患者办理退药手续[2]。分析河南省荣军医院2012年1月~12月综合药房退药情况,现报告如下。

退药现象、分析、对策

R19;R47

2014-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72-27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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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7555

11-5547/R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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