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185.2015.23.001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卫生、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捐赠、公益性、人民共和国、业务主管、行政部门、受赠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管理部门、法律法规、中医药、基金会、总则、行为、规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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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D92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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