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185.2015.16.004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br>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为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提供诊断依据,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因职业活动发生以下导致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①被含有艾滋病病毒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及其他器具刺伤皮肤的;②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③被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的;④其他因职业活动发生或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职业暴露、感染者、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职业活动、医疗卫生人员、物污染、皮肤、诊断依据、医疗器械、血液、体液、生物样本、人民警察、黏膜、总则、器具、规范、病人
R75;R51
2015-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