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br>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日均费用、零售价格、费用标准、政府制定、市场供求、生产成本、政府指导价、药品说明书、主管部门、用量计算、清单、竞争状况、价格计算、管理方式、供求状况、定价范围、承受能力
R19;G40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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