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人民群众、城镇居民、保障水平、保险工作、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费用负担、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医保体系、实施方案、看病就医、基本保障、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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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R36
2013-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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