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2216.2005.12.007
一起医疗事故及其按原因力比例承担法律责任的思考
@@ 案情简介:2002年9月30日,原告某某入住二甲A医院准备分娩.当晚,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新生儿娩出半小时后死亡.2003年2月21日,B医学会鉴定:剖宫产臀位助娩时操作不当,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过失行为与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轻微责任.2004年2月26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39213.8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同年4月7日庭审调解,被告同意补偿原告5000元,原告坚持原诉求.同年4月27 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8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1405元,被告负担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医疗事故、原因力、原告、被告同意、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医学会鉴定、连续硬膜外、因果关系、臀位助娩、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判决、过失行为、操作不当、新生儿、诉讼费、麻醉下、鉴定费、责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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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71(妇产科学)
2006-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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